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再易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再易字第24號再審原告甲○○
112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乙○○間清償借款事件,查訴訟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為1,500,000元,應徵裁判費23,775元,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444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以內,如數補繳到院;逾限即依同法第502條第1項之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國彬法官吳登輝法官鄭月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吳新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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