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私賢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2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私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私賢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有期徒刑2年8月、6月確定,並於民國107年4月26日入監執行,嗣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①因8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審簡字第1807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958號、106年度審訴字第2088號、107年度審訴字第6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6月(共8次)確定,嗣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2355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8月確定;②又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審訴字第37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前開①②部分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7年4月26日入監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3590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份附卷可參。是聲請人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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