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5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57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馬素雯受刑人楊晨皓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9年度執聲沒字第1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素雯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具保人馬素雯因受刑人即被告楊晨皓詐欺案件,經依法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8年刑保字第84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以法院裁定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具保人馬素雯因受刑人楊晨皓詐欺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5萬元,於民國108年5月20日繳交同額保證金後,業獲釋放,有國庫存款收款書影本1紙在卷可考。茲於該案(本院108年度審訴字第1616號)經判決確定後,受刑人楊晨皓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法傳喚,應於109年2月5日上午10時到案接受執行(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1287號),受刑人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再經依法拘提無著,又具保人馬素雯經合法通知亦未遵期通知或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堪認受刑人業已逃匿等情,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9年1月21日執行通知函1份、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各1份、拘票暨報告書1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份在卷可稽。且被告迄今仍尚未到案執行一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盈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冠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