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1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160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士桀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士桀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蕭士桀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9年4月2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前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易字第6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㈡再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66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7月確定;㈢復因販賣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訴字第187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年、
1年11月(共4罪)、1年10月確定;㈣另因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訴字第8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1月、8月確定,上揭罪刑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1334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年2月確定,並於102年10月25日入監執行,今經法務部核准假釋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執行案件資料表、法務部矯正署
109年4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901639471號函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各1份在卷可稽。茲聲請人以本院為上開案件之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無誤,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芳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婉嘉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