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度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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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7年繼字第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繼字第305號聲請人戊○○聲請人丁○○聲請人丙○○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甲○○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整。
(二)拋棄繼承聲明狀及繼承權拋棄書:須有丁○○及丙○○之法定代理人乙○○簽名或蓋用印鑑章,並表明代理意旨(可到院補正)。
(三)第一順位繼承人 呂秋涼 、 呂秋妹 、 呂秀鳳 、 呂禹嶺 、呂心梅之最新戶籍謄本。
(四)龍潭三林郵局存證號碼00057、00058之回執。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本件聯絡人:申股書記官徐文彬(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445)。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淑媛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9月8日
書記官徐文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