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侵聲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聲字第6號聲請人即被告 康日春 選任辯護人 潘維成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涉妨害性自主案件(100年度侵訴字第30號),經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將於民國100年8月31日宣判,被告在外有正當工作,為家庭經濟支柱,家中尚有年邁母親待照顧,為此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件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前經本院認其所犯罪嫌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無法防止,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2款規定,自100年4月26日予以羈押,並於羈押期間屆滿前,裁定延長羈押
2月在案。本案檢察官起訴被告涉犯妨害性自主罪嫌,業經提出被告供述及被害人之證詞為憑,被告犯嫌確屬重大,所涉為刑法第227條第1項之罪嫌,並經本院於100年8月31日判處被告應執行有期徒刑6年在案,且被告犯行期間長達數月,犯行次數多達7次,確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非予羈押無法防止,而有羈押必要,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被告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8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王秀慧法官陳正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婷中華民國10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