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度繼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9年繼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繼字第1198號聲明人 方品嚴 兼法定代理 方霨峰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聲明人等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被繼承人 方明文 之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如有配偶或其他子女,並應提出其配偶及所有子女之最新戶籍謄本;已歿者,請提出除戶戶籍謄本。
二、補正方品嚴、方霨峰之最新戶籍謄本。
三、並應提出已依書面(如存證信函)將棄繼承之事由,通知其他順位繼承人之證明。
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家事庭法官朱盈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株中華民國100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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