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中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中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高楷旻 法定代理人 高學林
林芬香 被告 林柏廷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高文崇法官巫淑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金屏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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