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 吳春吟
吳天 送被告 吳胡弘宏國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麗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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