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 吳春吟
吳天 送被告 吳胡弘 即 宏國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麗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5號原告 吳春吟
吳天 送被告 吳胡弘 即 宏國 工程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5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長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4月23日
書記官黃麗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