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度基簡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1年基簡字第6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7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基簡字第六九五號
原告凱聯報關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昂承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八日下午四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B法院書記官蔡明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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