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4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4822號原告 吳淑萍 訴訟代理人 李國瑞 被告 李桂榮 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東亮 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複代理人 曾紀穎 律師
凃莉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七日下午二時0分在本院第2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攜帶原證三原本,被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攜帶被證一原本到庭,以供本院辨識。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6月2日
書記官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