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35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354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楊滄成被告楊勝翰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滄成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具保人楊滄成因被告楊勝翰涉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20,000元,繳納現金後,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拘提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李君豪
法官何燕蓉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