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婚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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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10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1008號原告 翁碧穗 訴訟代理人 曾郁榮 律師複代理人 黃懷瑩 被告 王鵬華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婚字第1008號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100年1月17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每名子女扶養費各新台幣壹萬壹貳千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按月於每月五日前給付原告每名子女扶養費各新台幣壹萬貳仟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大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3日
書記官高玉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