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1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二О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丙○○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七二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陳述、證據均如附件起訴狀影本所示。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作何陳述,惟依其在原審刑事訴訟之陳述,不承認有何侵權行為。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判決無罪(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亦經本院判決上訴駁回)在案。依照首開規定,自應駁回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何菁莪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菊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