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聲再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5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再字第二О一號
再審聲請人德保有限公司代表人 沈昭錦 受判決人 李重信 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專利法案件,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確定判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一二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八八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聲請人對於本院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六一二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雖以書狀敘述理由,並提出案外人舉發審定書影本、保全證據筆錄及聯合報專刊影本各一份為證,惟未據提出原判決之繕本,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程序顯屬有所違背,應予駁回,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蔡烱燉
法官李春地法官鄧振球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