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上訴字第26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上訴字第2672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陳世杰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馮志剛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丁○○
(現於台灣台北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乙○正律師
林育生 律師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甲○○、丁○○等羈押期間,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延長2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甲○○、丁○○等三人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5年7月19日執行羈押,至民國95年10月18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經訊問後,認仍有羈押之必要要,應自民國95年10月19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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