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2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250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洪秀一 律師被告癸○○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藍庭光 律師
劉志卿 律師被告己○○
弄2之3(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子○○律師被告丙○○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陳源濱 律師被告丁○○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子○○律師被告壬○○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卓敏 律師被告辛○○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 鐘為盛 律師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黃俊仁 律師被告庚○○
弄18之(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許哲嘉 律師被告戊○○
(現羈押於臺灣雲林看守所)指定辯護人鐘為盛律師上列被告等因強盜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癸○○、己○○、丙○○、丁○○、壬○○、辛○○、甲○○、庚○○及戊○○均自民國玖拾伍年玖月拾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乙○○、癸○○、己○○、丙○○、丁○○、壬○○、辛○○、甲○○、庚○○及戊○○因強盜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情形,並有羈押必要,於民國95年4月10日執行羈押,並於95年
7月7日裁定自95年7月10日起 延長渠 等羈押期間2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5年
9月1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輝煌
法官李貞瑩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魏輝碩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