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05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補償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0570號原告乙○○原告丙○○原告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維能 律師
陳美華 律師 楊政雄 律師被告丁○○訴訟代理人鄭穎律師複代理人戊○○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補償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丁○○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貳拾參萬肆仟玖佰肆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參仟貳佰柒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貳仟貳佰柒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5年10月12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