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易字第1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易字第121號抗告人即被告甲○○上列抗告人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應於送達裁定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06條規定甚明。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95年9月15日收受本院裁定正本,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28頁),竟遲至95年9月21日始行抗告,亦有其抗告狀上台灣士林看守所被告書狀收件時間章戳可稽,顯已逾越抗告期間,其抗告即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楊得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5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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