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2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241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呂政燁 律師被告伸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 律師複代理人 張建鳴 律師
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因原告法定代理人於起訴後已經更易為黃營衫,此有原告訴訟代理人於辯論終結後所提出之資料附卷可稽,然未據其在訴訟程序進行中聲明承受訴訟,故有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並指定民國94年12月28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第22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原告更易後之法定代理人應於前揭庭期前具狀聲明承受訴訟,並應提出書狀繕本或自行將承受訴訟書狀送達被告。
三、兩造得於前揭庭期前具狀聲請閱覽本院向台灣士林法院檢察署調借之前開檢察署93年度偵字第8417號偵查事件卷宗。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蕭胤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黃慧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