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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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028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即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台幣10萬元以下部分,徵收1,000元;逾10萬元至1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100元;逾100萬元至1,000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90元;逾1,000萬元至1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80元;逾1億元至10億元,每萬元徵收70元;逾10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60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