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抗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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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抗字第11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1181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林義雄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18日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60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林義雄(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原審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聲請書附表編號3「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欄漏載107年度偵字第805、1222號,應予更正),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原審法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並審核附表編號2至4所示之罪,其犯罪行為時間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判決確定日期前為之,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考量各罪之法律目的、受刑人違法情節及刑法量刑公平正義理念等節,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等語。
二、受刑人抗告意旨略以:施用毒品之政策係著重在治療及教化,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並非概無法律上之拘束,在法律上有外部界限及內部界限,法院於裁判時均不得有所逾越,亦不得違反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始符合法律之規範目的,原審裁定僅小幅減少刑期2年,懇請本於至公至正、悲天憫人之心,給予受刑人一個公平合理的裁定等語。
三、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定執行刑時,茍無違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遽指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3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受刑人先後犯如本裁定附表各編號所示各罪,經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果,認檢察官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年,經核係在各宣告刑中刑期最長(有期徒刑3年10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有期徒刑6年11月)以下之範圍內,與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之外部界限並無違背,亦未逾越自由裁量之內部界限(附表編號1、2之罪曾經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月,加計未曾定刑之附表編號3、4之罪之有期徒刑3年10月、11月,二者總和為有期徒6年10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
2、4所示之各罪均為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犯罪時間相隔並非久遠,罪質相同,犯罪動機亦屬類似,其非難之重複程度較高,至於編號3之罪則為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其罪名及犯罪內涵與其他各罪並非相同。是以本院綜衡卷存事證及受刑人所犯數罪類型、次數、各罪之侵害法益、個別罪質內容、各罪犯罪情節、對其犯罪應予之整體非難評價等一切情狀,因認原審所定執行刑,已屬適度減輕受刑人之刑期,其所定應執行刑並未逾越法律所規定之範圍,亦無明顯過重而違背比例原則或公平正義之情形,與刑罰經濟、刑法定應執行刑之恤刑考量等法律規範目的均無違背,核屬原審法院定刑職權之適法行使,於法並無違誤。受刑人指摘原裁定所定之執行刑過重,請求再予減輕云云,並無理由。至抗告意旨雖援引其他法院判決或裁定案例,指摘原裁定所定應執行之刑不當云云,然抗告意旨指述個案係法官針對其他特定個案情形酌量結果,而各案情節不同,自無從比附攀引他案量刑裁量輕重結果,指摘原裁定不當,受刑人前開所指,並無足採。
五、綜上,受刑人請求撤銷原裁定,更定較輕之應執行刑,即非有據,本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程克琳法官林庚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
書記官彭威翔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