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8年度桃小字第12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桃小字第1250號
原   告 巴黎之星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規約、最近一年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二、管理委員及主任委員選任證明。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維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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