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雅儒 律師
相 對 人 嘉義縣交通局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9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8年12月3日下午2時1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解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到
法定代理人 甲○○ 到
代 理 人 林雅儒 到
相 對 人 嘉義縣交通局 到
代 理 人 丙○○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
我們同意依行政院函頒「中央機關已訂約工程因應國內營造
物價變動之物價調整處理原則」計算。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
參仟柒佰伍拾萬柒仟貳佰參拾玖元。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明發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雅儒
相 對 人 嘉義縣交通局
代 理 人 丙○○
調解委員 黃秀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