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3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稅捐稽徵法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373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吳萬春律師被告乙○○被告丙○○
號上列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宗智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稅捐稽徵法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小琴
法官吳昀儒法官黃堯讚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8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