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2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350號聲請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丁○○複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戊○○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叁萬零玖佰玖拾柒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以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三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裁判費用新台幣三萬零九百九十七元,並依民事訴訟法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民事庭法官徐奇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2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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