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2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203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 朱清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與被告己○○、甲○○、丁○○、乙○○、丙○○等五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伍拾萬貳仟貳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伍仟捌佰肆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民事庭法官黃綵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書記官林遠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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