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5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1月1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529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中監獄南投分監執行中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竊盜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南投簡易庭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廖慧娟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