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聲字第10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055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台北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6年執聲付字第4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確定在案,於民國(下同)93年3月19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96年4月14日核准假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司96年4月14日法矯司字第096090584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4月1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劉景星
法官官有明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素雲中華民國96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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