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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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1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180號聲請人乙○○
樓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所負新台幣(下同)80,000元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130,000元本金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94年10月25日起至104年10月24日止,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94年10月27日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於94年11月9日簽立借款合約書乙紙,並開立票號083713,未載到期日,面額為800,000元之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詎上開本票經聲請人提示竟不獲兌現,聲請人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本票、借款合約書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3月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