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1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1147號債權人廣通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桃園縣立福豐國民中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佳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