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98號原告華南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5室法定代理人壬○○
5室訴訟代理人己○○
5室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吳尚昆 律師 李怡卿 律師被告庚○○○即被繼承被告甲○○○即被繼承被告丁○○即被繼承人被告戊○○即被繼承人被告乙○○即被繼承人
號前列五人共同兼訴訟代理丙○○即被繼承人人
段一一 被告丙○○即被繼承人
段一一上列六人共同訴訟代理人辛○○住桃園縣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婉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書記官利冠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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