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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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交附民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交附民字第7號原告壬○
丁○○丙○○己○○庚○○辛○○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欣佑 律師被告乙○○
亞通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訴訟甲○○○○○上列被告因損害賠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蕭世昌
法官蔡羽玄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