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98年度聲沒字第4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古柯鹼壹拾玖包(合計淨重壹貳點零伍公克,空包裝塑膠袋總重貳點貳柒公克,含塑膠袋壹拾玖只)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沒收銷燬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著有18年院字第67號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業經聲請人以97年度毒偵字第118號案件為不起訴處分在案,惟扣案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19包(合計淨重12.05公克,純度65.87%,純質淨重7.94公克),係屬違禁物,爰聲請裁定單獨宣告沒收併銷燬之。
三、查本件被告甲○○因違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傾向而釋放出所,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7年8月21日以97年度毒偵字第
11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而被告本案為警查獲時,扣得不明之白色粉末1盒計19小包,經送請法務部調查局鑑驗結果,確實含有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合計淨重
12.05公克,純度65.87%,純質淨重7.94公克,空包裝袋總重2.27公克),有法務部調查局96年11月30日調科壹字第09623080750號鑑定書1件附卷可稽,足認上開扣案之白色粉末19包確係第一級毒品古柯鹼,又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有法務部調查局93年11月16日調科壹字第09362396550號函文可參,是其內之第一級毒品古柯鹼與其外包裝袋,均係屬經查獲之毒品,而為前述之毒品、違禁物,是本件聲請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連雅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尹嫚中華民國98年7月1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