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5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51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瑞明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2日訊問後,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之同案在庭訊中一度反覆陳述,令被告無法自清,被告家中父親一星期必須洗腎2次,母親又有無法根治之症狀。被告並有房屋貸款及胞妹尚在就學,爰依法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云云。
三、經查,被告雖以前開情詞為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然按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1所定情形,及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家庭狀況等情形,非在斟酌之列。茲本院審酌本件羈押原因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且聲請人前揭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之理由,又非屬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列情形。本件聲請難認有理由,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7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蔡榮澤
法官林蕙芳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98年7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