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865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楊雅如 被告 張慶月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17日裁定命其於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2月12日
書記官高宥恩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