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9年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24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附民字第103號原告 李昱賢 被告 蘇文輝
李金蘭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蘇文輝誣告案件(本院109年度訴字第12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鴻達
法官陸怡璇法官戴韻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24日
書記官胡釋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