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撤緩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撤緩字第一號
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違反麻醉藥品管理條例案件,前經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於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緩刑二年確定(八十六年度訴字第九九○號),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即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八十八年九月三日以八十八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一號判處有期徒刑七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吳坤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馬愛君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