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度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五二О號
原告甲○○被告乙○○
丁○○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顯榮
法官郭玫利法官蔡廣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張乃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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