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8年附民字第4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八十八年度附民字第四九六號
原告丁○被告丙○○
乙○○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易字第一九二八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丙○○、乙○○、甲○○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其依據,應併予駁回。
據上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陳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