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90年度員簡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刑事裁定 九十年度員簡字第八О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可五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
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左: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處罰金「貳萬元」之記載,應更正為處罰金「
新台幣貳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
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
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主文第二項有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
迭@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王義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書記官施嘉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