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0年度中小字第58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中小字第五八五號
  原   告 林氏圖書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右當事人間給付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零壹拾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肆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聲明:如主文。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三日向原告訂購圖書共計新台幣(下同)
五萬七千四百一十元,被告以分期付款方式繳款,卻未按期繳款,依約被告已喪
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並應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遲延利息,被告應付之
金額計二萬五千零一十元,爰依約提起本訴。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法院之判斷: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依
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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