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0年度南小調字第74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南小調字第七四二號
  聲 請 人 乙○○
  即 原 告
右原告與被告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伍日內,補正起訴
狀繕本一份,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林淑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周曉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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