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北補字第2285號
原 告 陳飛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電沛資訊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拾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文衍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高秋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