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竹北簡附民字第11號原告 吳冠伶 被告 林哲立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竹北簡字第262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505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9月19日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魏瑞紅法官李建慶法官蔡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書記官彭姿靜中華民國112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