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中簡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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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中簡字第18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中簡字第186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天正上列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3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天正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所示偽造之署名共參枚均沒收。
犯罪事實
一、李天正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下稱甲男)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未得 汪郁珊 之同意或授權,於民國104年1月30日共同前往位於臺中市太平區之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三店門市附近,由甲男提供於不詳時間、方式取得之汪郁珊國民身分證及健保卡予李天正,由李天正進入上開門市,向門市人員佯稱代理汪郁珊申辦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門號專案,在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文件上,於申請人簽章及用戶簽名欄位接續偽造「汪郁珊」署名共3枚,偽造完成表彰由汪郁珊本人有意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之私文書後,持以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上開行動電話門號專案而行使之,致前揭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門市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誤認係汪郁珊委託申辦行動電話門號而交付上開門號SIM卡1張及iPhone6Plus行動電話1支予李天正,足生損害於汪郁珊及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對於行動電話門號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汪郁珊訴由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訊據被告李天正於偵查中對前揭犯行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汪郁珊於警詢之證述情節相符,並有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文件影本、告訴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全民健康保險卡影本各1份在卷可佐,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同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被告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文件上偽簽「汪郁珊」署押之行為,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又被告於偽造私文書後,復持以行使,其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於如附表編號1至2所示文件上各偽造「汪郁珊」署名後持之行使,係於同日內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所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應論以接續犯。又被告與甲男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詐欺過程中為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應認係以一行為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罪,依刑法第55條想像競合犯之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三、爰審酌被告被告正值青壯年,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竟偽冒他人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侵害告訴人汪郁珊之權益及電信公司對於客戶帳戶管理之正確性,且迄未賠償告訴人所受損害,行為實值非難,暨考量被告犯罪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及其為高職肄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如附表編號1、2所示文書上偽造之「汪郁珊」署名3枚,係偽造之署押,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編號1、2所示偽造之文書,既由被告持以行使,交付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本院不得予以宣告沒收。另被告於犯後已將告訴人汪郁珊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及上開門號SIM卡、行動電話均交給甲男,無犯罪所得,故未諭知沒收,附此敘明。
五、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1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39條第1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許曉怡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5年9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偽造之私文書│偽造署押數量│├──┼──────────────┼─────────┤│1│台灣大哥大行動電話/第三代行│「汪郁珊」署名2枚│││動通信/行動寬頻業務申請書││├──┼──────────────┼─────────┤│2│台灣大哥大客戶確認同意書│「汪郁珊」署名1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