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70號聲請人 林素卿
李美玲 李美蘭 兼共同代理人 李志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7年3月1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長榮國際儲運股份有限公司(原立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發行之如附表所示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附表所載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7年2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等情,有本院106年度司催字第441號卷宗、106年10月13日之新聞報紙1份可憑。從而,本件聲請宣告上開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吳為平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