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智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智上易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智上易字第八號
上訴人好易通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丁壽 律師被上訴人士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慧娥 訴訟代理人 葉繼升 律師右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蕭艿菁法官陳永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秦仲芳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