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49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四九О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輔佐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八六二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被告甲○○係告訴人丙○○之兄,明知其所有坐落於台南市○○街○○○號建築改良物所有權狀一紙(民國七十三年十二月五日發狀)並未遺失,而是於民國(下同)八十一年十月間交由其父 陳看 轉交其弟丙○○保管中,竟於八十二年三月十五日以該所有權狀遺失為由,向台南市台南地政事務所申請補發該建築改良物之所有權狀,使該管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收件簿,併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告,足生損害於地政機關對地政管理之正確性,因認被告甲○○涉有刑法第二百十四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之罪嫌云云。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甲○○業於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死亡,此有台南市西區戶政事務所八十九年五月八日南市西戶謄字第(乙)000000號函附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董武全
法官林淑婷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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