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4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439號聲請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林章吉 相對人 倪安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17準用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94年12月15日。
(二)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
(三)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12月8日至民國134年12月7日止。
(四)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五)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六)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七)違約金: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八)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倪安居、 樊燕燕 。嗣債務人樊燕燕於民國94年12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⑴2,000,000元、⑵1,000,000元,並邀同相對人倪安居為連帶保證人,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依約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債務人自⑴民國102年7月26日、⑵民國102年8月25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⑴535,958元、⑵727,944元及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授信約定書等影本為證,本件聲請,經核合於民法第873條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1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附表:
┌─┬───────────────────────┬─┬─────┬──────┐│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號│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範圍│├─┼───┼────┼───┼───┼──────┼─┼─────┼──────┤│1│臺中│太平區│義平││198-2│建│151│151分之43│├─┼───┼────┼───┼───┼──────┼─┼─────┼──────┤│2│臺中│太平區│中邑││0000-0000│建│832│832分之22│└─┴───┴────┴───┴───┴──────┴─┴─────┴──────┘┌─┬───┬───────┬────────┬─────────────┬────┐│編││││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基地坐落│建築式樣主要材├───────┬─────┤│││建號│--------------││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門牌號碼│料及房屋層數││要建築材料│││號││││合計│及用途│範圍│├─┼───┼───────┼────────┼───────┼─────┼────┤│1│00438-│地號:臺中市太│員工住宅、人行道│總面積:173.92│陽台:17.45│全部│││00○○○區○○段0198│、店舖│層次面積:│平台:3.80│││││-0002、中邑段│鋼筋混凝土造│一層:34.73││││││0000-0000│層數:004層│二層:48.21│││││├───────┤層次:一層│三層:48.21││││││臺中市太平區鵬│二層│四層:27.65││││││儀路406號│三層│騎樓:15.12│││││││四層││││││││騎樓││││├─┴───┴───────┴────────┴───────┴─────┴────┤│共同使用部分:│└─────────────────────────────────────────┘